电商企业补税能否核定?#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税法给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的企业的 “简化征收方式”—— 税务局不看你实际成本,直接按核定利润率算利润,再计税。例如对于个体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 平台收入 × 核定利润率× 适用税率(5%-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适用4%应税所得率核定需同时满足:综试区注册;在注册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
二、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2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案例链接:(2024)辽10行终174号行政判决书
辽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两份文件,税务机关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提供合规的税前扣除发票,李某未能提供。
法院认为这些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本案辽阳市文圣区宏光炉料加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应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而非《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机关未能充分考虑李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如运费支付凭证、运输车辆信息等)来证明实际发生的运费成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简单地以发票不合规为由拒绝扣除。
三、建议
第一步:先自查主体:
主体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证据:是否有采购合同 + 付款流水 + 物流单 + 平台订单,能一一匹配;报关:是否委托正规报关公司,报关金额与实际货值一致;政策: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第二步:证据链 “补强”
跨境电商即使没有国内发票,也要把以下资料整理成逐笔对应台账:采购端:海外 invoice(商业发票)、供应商聊天记录、境外付款凭证(银行转账 / PayPal);物流端:中通国际等报关委托协议、报关单、国际运单、提单;平台端:年度订单明细、结算流水、退款 / 折扣拆分表;资金端:个体户银行卡收支流水,杜绝私账隐匿收入。
第三步:和税务部门沟通
可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证明业务真实性、成本合理性和政策适用等,积极补缴税款,避免追缴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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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