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后全职照顾岳父10余年,离婚获50万元家务补偿”!#家庭煮夫照料岳父十余年离婚获赔50万#
男方徐某与李某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徐某放弃工作,全职在家照料李某年迈的父亲长达十余年。后因感情破裂,李某两次起诉离婚,徐某同意离婚但同时主张经济补偿。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最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徐某支付50万元经济补偿。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补偿金额高低,而在于三条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极易被忽略的法律立场:
一,家务劳动补偿与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脱钩。 《民法典》第1088条最大的制度突破,是打破了原《婚姻法》限定于“约定分别财产制”才能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形式壁垒。换言之,无论夫妻采取何种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婚姻中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照料老人即是法定情形之一),离婚时就有权独立提出补偿请求。
二,“照料岳父”亦属法定补偿事由。 法律保护的是在婚姻中的实际付出和劳动贡献,而不是针对特定性别或特定血缘的家庭劳动。本案徐某即便照料的是配偶的父亲,属于姻亲关系,但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了稳定、长期的家庭照料关系,法律同样认可其劳动价值,有权请求补偿。
三,补偿金额已有显著提升。 过去实践中大量家务补偿案件落在5万至10万元区间,普遍偏低。本案以十余年的家务贡献为基础判决50万元,是司法对家务劳动价值评估的一次实质性重估,释放出法院开始更细化地衡量“非经济贡献”的积极信号。
而本案更深层的价值,是突破了两重认知误区:
一:“我不是家庭主导的经济来源,所以离婚就没有话语权。”——法律告诉你,你有通过经济补偿获得话语权的方式。
二:“家务劳动补偿是女性的专属权利。”——本案中男方获得补偿恰恰说明,补偿对象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法律评价的是事实上的家庭贡献,而非性别本身。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