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孝鹏案,谁在企图构陷律师?】这名证人刘娜曾经是李孝鹏的同事,并曾在李孝鹏所作的多个司法鉴定中担任第二鉴定人,这些鉴定在保险理赔及民事诉讼中包括保险公司在内没有任何人提出这些鉴定意见虚假。之后,上海开展“人伤黄牛整治行动”,在没有一个保险公司报案的情况下,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直接认定李孝鹏所作的十个鉴定是虚增了伤残等级的虚假鉴定,其中六份都是李孝鹏与刘娜一起做的。然而,在刘娜侦查阶段的笔录中,其言之凿凿地称“我发现李孝鹏肯定在做虚假的伤残鉴定书”,还列举了李孝鹏所谓在做虚假伤残鉴定的“种种迹象”,但在2020年2月份本人与刘娜通话(也是唯一一次通话)向其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时,她并未反映李孝鹏有虚假鉴定行为,当我问到“刘老师,您认为李孝鹏肯定在做虚假的伤残鉴定吗?”时,刘娜情绪很大,厉声质问我:“你到底是谁的律师?你还是李孝鹏的律师吗?”言外之意,你既然是李孝鹏的律师,怎么能说李孝鹏在做虚假的伤残鉴定呢?因为在我与刘娜的整个通话中她都认为李孝鹏是个认真负责的法医。我意识到,刘娜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笔录可能有假,因此强烈要求刘娜出庭作证。后来,在2020年10月10日的庭审中,法院通知了刘娜出庭,从其当庭陈述的事实中,根本与“李孝鹏在做虚假的伤残鉴定书”八竿子打不着,辩护人让她解释为什么她的笔录中出现“我发现李孝鹏肯定在做虚假的伤残鉴定书”等指证李孝鹏虚假鉴定的内容时,她支支吾吾说“只是怀疑,没说肯定”“公安说经过专家会诊,鉴定是假的”“没有认真阅看笔录”等。经当庭作证,进一步印证刘娜在公安的笔录存在重大问题,在事实面前,公诉人张晓兰和审判长赵建华也承认刘娜的当庭陈述与公安的笔录存在出入,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一份刘娜的录音录像可供核实的情况下,@上海嘉定法院 竟然还是采纳了刘娜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判决书中对刘娜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不作任何评判。而且,更加匪夷所思的是,在二审阅卷时,我们看到一份形成于刘娜出庭当天的笔录,这份笔录是刘娜刚出完庭不到半小时主审法官赵建华找她做的,在这份笔录中刘娜竟然声称“李孝鹏的律师王飞对我进行了威胁恐吓”,但笔录中描述的具体事实没有一个与威胁恐吓相关,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其不足一个小时前的出庭作证中,长达几个小时,证人刘娜都没有说我在此前的调查取证中威胁恐吓过她。二审阅卷时看到静静躺在一审卷宗里长达三年多的这份笔录,我十分震惊。如果法院把这份笔录当真,认为证人遭到了威胁,为何不向本人调查核实?如果没有企图,为何要在证人刚刚出完庭不到一个小时就赶紧制作了这份笔录,之后又不去调查核实,深埋案卷中误导他人?我与证人仅仅在疫情期间通话一次且全程录音,录音中我言辞恳切、客气,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向证人了解情况,而刘娜态度强势,我何来“威胁恐吓”?笔录中难道可以张口就来?这份法官在庭审后制作的笔录在一审中为何秘而不宣?这个事情,要么是证人在诬陷本人,要么是法官不怀好意,两者必居其一。为了自证清白,我已将对刘娜的通话录音提交至@上海二中院 ,并强烈要求法院二审中通知刘娜出庭与本人对质,查清这个笔录到底是怎么形成的,究竟是谁在企图构陷辩护人?但遗憾的是,这个两年前就提出的申请,上海二中院至今置之不理。现在,我需要一个答案!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行使辩护权、协助司法机关查明真相的重要制度,如果可以随意构陷律师,那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将难以有效行使,最终导致刑事案件当事人得不到有效辩护,冤假错案得不到有效遏止,公平正义将成为一句空话!http://t.cn/AXiLXr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