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第二天闪婚,22天后新娘跑路,涉嫌诈骗罪今日开庭”#闪婚22天离家女子涉嫌诈骗罪开庭##离婚##婚姻家事律师#
贵阳开庭审理的案件,从相亲到领证仅一天,12万彩礼到手,婚后22天新娘以“奔丧”为由离开便一去不返——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次月就与另一名男子登记结婚。这种“闪婚→快速失联→离婚→再婚”的连环操作模式,放在婚姻家事法律语境下,本质上已经脱离了正常民事纠纷范畴,滑入了刑民交叉领域。今天我们不站舆论审判,就事论事地厘清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彩礼到底能不能要回来?不要被“已领证、已登记结婚就不用返还”的观点带偏。领了证≠彩礼不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已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属于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该案中,双方从认识到离婚实际同居生活时间极短,根本未形成实质的家庭共同体,符合彩礼应予返还的条件。更何况女方离婚次月即再婚,更加印证了其与男方的婚姻只是走程序而非真正的生活,所谓“仅仅22天共同生活”很可能成为法院支持返还的关键。
第二,该案已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追责——这才是本案最具有示范意义的法律信号。本案中警方以“接触性诈骗”立案,并以诈骗罪将女子抓获并于今日开庭。不是所有感情破裂都是诈骗,但如果行为人从始至终就不想好好过日子,只是打着结婚的幌子骗大额彩礼,那就不再是民事离婚,而是刑事诈骗。 刑法中没有“骗婚罪”这个独立罪名,以婚姻为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直接按诈骗罪论处。最高法在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一再重申: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诈骗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以该案中12万元的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的量刑区间,此外该女子在民事判决离婚次月立刻再婚,这种零过渡期的操作模式和警方认定的“接触性诈骗”逻辑高度吻合——不是感情逝去了,而是业务流程在继续,在司法评价上极为不利。
这起案件的社会警示在于:闪婚时要警惕过于快速推进婚姻、索要或促成高额彩礼的行为;给付彩礼及相关财物务必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汇入对方账户而非现金给付,这是日后维权最有力的证据链;一旦发现被骗,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追讨彩礼和刑事报案两种路径维权,不要对方说“我在慢慢还钱”就轻易放弃追诉。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