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给家人看看#【试用期就能随意辞退?法官:千万不能理解错了】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案件明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辞退,合法解除应提供充分证据,该案亦明确试用期附条件降薪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
该案中,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试用期内公司发布公告,对高级经理岗位统一降薪15%,同时承诺集团上市后双倍返还减少的薪酬。在试用期届满前,公司以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且因公司解除导致“上市双倍返还”的条件无法实现,应补足工资差额,遂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提交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同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倍返还”所附条件无法实现,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http://t.cn/AXi2qbh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