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出美玉
26-05-10 21:07

石头撰《石头记》之名誉权不容侵犯

[耶]
“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之曹雪芹,被认定为《石头记》之作者,则严重侵犯了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出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的名誉权: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自称“在下”,从而成为无作者身份与形象,但有话语权的自称“在下”者。

二、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女娲氏炼石补天,将未用之石头弃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该石头被变成“通灵”,不知被带何方何舍……后来这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之石头上,就有了“字迹分明,编述历历”之《石头记》,是写石头撰《石头记》。

三、由于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所以自称“在下”者,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则是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广告。

四、但是认定“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之曹雪芹,撰出《石头记》,则是严重侵犯了,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出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的名誉权。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