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缘之
26-05-10 00:25 微博认证:律师

【从AI“判刑”律师案看生成式AI的责任边界:技术幻觉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近日,南京执业律师李小亮起诉百度AI“智能回答”虚构其“因爆炸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一案,经二审终审落槌,百度被判构成名誉侵权并需书面道歉。这起国内首例AI幻觉名誉侵权生效判决,如同一声惊雷,炸响在AI技术狂飙突进的时代浪潮中,为生成式AI的责任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AI幻觉不是“免罪金牌”,平台责任不容回避

在这起案件中,百度以“AI技术局限性”“提示词诱导”“技术中立”等理由进行抗辩,但法院的判决掷地有声:AI生成内容并非被动信息聚合,而是平台通过技术加工、合成、定向推送的主动输出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当AI生成的虚假信息明确指向特定个人,且配以具有辨识度的个人照片时,其对当事人名誉权的损害是直接且严重的。

这一判决打破了“AI幻觉不可控,平台无责”的迷思。生成式AI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平台提供者并非技术的“甩手掌柜”,而是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另一起AI生成内容侵权案中所指出的,AI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都负有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核实的义务,不得以“内容由AI生成”作为免责借口。

技术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容错空间不等于法外之地

当前,生成式AI技术正处于高速迭代期,“幻觉”作为技术固有局限确实难以完全避免。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以此为借口,逃避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的“促进人工智能规范发展”,核心在于辩证把握科技创新的“容错”机制:既要包容技术探索的未知风险,又要严守权益保护的法定底线。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认可AI幻觉的合法性,而是因为该案中AI服务提供者已充分履行了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功能可靠性保障义务,且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这一判决与南京律师案形成了鲜明对比,清晰地划定了AI平台责任的边界:当平台已善尽合理注意义务时,可给予技术发展必要的容错空间;但当平台存在明显过错,导致AI生成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AI法治生态构建需多方合力,技术向善需法律护航

随着AI技术在医疗、法律、金融等领域的广泛应用,AI幻觉带来的风险日益凸显。从律师被AI“判刑”,到主播离世后被AI虚构“带病直播”,再到高考生被AI误导报考信息,这些案例警示我们,AI技术的发展必须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

对于AI平台提供者而言,应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AI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涉及个人名誉、隐私等敏感信息的AI输出进行严格把关。对于AI使用者来说,应理性看待AI生成内容,不盲目轻信,更不能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侵害他人权益。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快完善AI监管法律法规,明确AI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为AI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

南京律师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保护,更是对AI产业健康发展的规范。它提醒我们,AI技术的创新发展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技术向善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唯有在法治的框架内,AI技术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新质生产力,为人类创造更多福祉。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