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5-09 15:13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今天新闻有个事件#榴莲仅退款商家拒绝调解# 。
推荐去年看到一个论文就是关于仅退款的,刊登在法律适用公众号上,作者是李朋法官,文章题目是《电商平台“仅退款”规则下买家退货义务的司法审查》。
对仅退款,文中提到了两种主要理论观点:
第一种观点:仅退款规则下买家无退货义务
平台自治规则角度: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仅退款”规则是电商平台自行设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平台规则中已明确规定发生争议后仅退款不退货,那么商家和买家作为平台的参与者,应当遵守该规则。例如,若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写明在特定情形下适用仅退款规则且无需退货,那么从平台自治和规则约定角度来看,买家可依据此规则仅退款而不退货。
合同解除角度: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如果根据电商平台与商家和买家之间的约定,“仅退款”规则已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仅退款不退货,那么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买家无需承担退货义务。例如,一些平台在商家入驻协议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平台有权依据自身判断对交易进行仅退款处理,商家需接受此规则,此时买家依据平台规则申请仅退款并获得支持,无需退货。

第二种观点:如无证据佐证时买家负有退货义务
平台中立性与合理边界角度:电商平台虽具有一定的治理权限,但其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应保持中立属性,不应过度参与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设定。电商平台制定的“仅退款”规则若超出了平台治理权限的合理边界,限缩了商家经营权的正常行使,可能构成对商家的不公平限制,此时“仅退款”的约束效力值得商榷,买家仍负有退货义务。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角度:在网络购物中,买家申请退款通常意味着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在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除法律规定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如买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描述不符等符合不退货的条件,一般应遵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将商品退回以恢复原状,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强调权利义务平衡 :指出 “仅退款” 条款易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在商家诉请退货时,要审查商家是否主动选择适用该规则,若为平台强制适用,则要看平台是否为商家设立了救济途径,法院应立足合同解除相关规定,兼顾权利义务一致等因素作出裁决。
2.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电商平台在 “仅退款” 规则制定、适用时应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商家和买家对于是否退货退款有最终决定权,司法审查和责任分配时要审查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商家是否有相关承诺或追认等。
3.彰显诚信价值导向 :买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审慎适用 “仅退款” 规则,不得恶意 “仅退款”,若买家违反诚信,恶意滥用该规则,导致商家产生维权费用等,还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在商家诉请退货时,买家若抗辩因质量问题等私自丢弃商品等,应就相关主张进行举证,否则可能负担退货义务。

这是司法上的一个信号。我后来查了一下为什么会有仅退款的规定。“仅退款”规则使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与描述不符或物流异常等情况时,无需经历繁琐的退货流程,就能快速获得退款,有效解决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过高的问题,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如生鲜等易腐坏、难保存的商品,若按传统退货退款模式,消费者可能面临商品在退回过程中进一步损坏或变质的问题,而“仅退款”则可较好地解决此类商品的售后纠纷,还有小额东西,退回去也没经济意义。但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平台竞争力。

我记得之前看过一个判决是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里面有个意思大概是以损害商家利益维护消费者,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商家利益的受损最终会通过商品成本上升、服务质量下降、行业生态恶化以及社会福利受损等多个方面反作用于消费者,社会福利是指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所获得的各种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满足程度,它既包括消费者的福利,也包括生产者的福利。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过度偏向消费者权益的“仅退款”规则,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退款便利,但从长远来看,却破坏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利益平衡,损害了商家的利益,降低了商家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和资源分配效率,最终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好几年看到的,记得好像是北京法院写出的判决,当时觉得真的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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