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粤说法# 【AI视频制作起纠纷,合同解除谁担责?】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AI视频生成”成为新风口。然而,在技术浪潮的推动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更需谨慎。近日,清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AI视频制作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一方是追求“意识流”效果的甲方,另一方是要求“脚本清晰”的乙方,双方从“卖关子”到“法庭见”,最终法院如何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班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AI绘图,AI视频制作及剪辑服务项目协议》,约定由王某为班某制作一段300秒的AI视频,总费用45000元。班某支付了13500元首期款。
当王某交出初稿,班某先是称赞“很不错,画面很漂亮,我已理解”,随后又提出大量修改意见。班某对视频的构思颇具“哲学色彩”,抽象的要求让王某直呼“吃不消”。最终,双方沟通失败,合作破裂。班某诉至法院,要求退钱、赔违约金和损失;王某则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经审理认为,班某与王某签订的《AI绘图,AI视频制作及剪辑服务项目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已依约完成17秒视频初稿并交付,班某在收到初稿后作出“很不错,画面很漂亮,我已理解”的正面评价,该表述从文义及语境上均构成对交付成果的初步认可,足以使对方合理信赖其已满足合同阶段性要求。班某后续虽提出修改意见,但班某对创作要求表述较为抽象,且存在多次调整、补充方案的情形,致使王某难以修改视频。班某认为是王某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修改义务,遂向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王某表示同意,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应认定王某单方违约致合同解除。故清远法院在班某已付款中扣减王某已交付成果对应的报酬后,判定王某应向班某返还10950元,对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虽涉及前沿的AI技术,但核心仍是传统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这意味着“定作人的要求”是承揽人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该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若定作人仅提出抽象的“意识流”描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审美要求作为创作方向,承揽人将难以准确把握工作内容,合同目的自然难以实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验收标准和方法,这意味着双方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就明确约定“什么样的成果算合格”,将主观的审美判断转化为客观的量化指标,例如约定人物造型须经书面确认、场景风格需提供参考图、特效效果需比对示例视频等。
本案中,班某虽主张王某交付的初稿不符合要求,但其仅作概括性描述,未形成客观验收标准;其在收到初稿后先作出“很不错,画面很漂亮”的正面评价,后又以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违约,评价前后矛盾,法院最终采信其初步认可的效力,正是基于验收标准缺失下对履行行为的客观认定。
法官提醒,AI创作等新型服务合同更需注重需求的具体化,定作人应提供清晰的分镜脚本、视觉参考或示例视频,避免使用纯文学性描述;承揽人应在关键节点与定作人书面确认创作方向,将抽象的“意境”转化为可执行的技术参数。唯有将创意合作建立在严谨的合同基础之上,才能让技术真正服务于创作,避免“对簿公堂”的尴尬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