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5月9日】
法综刑法
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皮卡车窜至铁路仓库,盗窃了大量的库存枕木,价值两万余元。翌日,梁某某窜至某铁路区间,盗窃了正在使用中的用于交通设备的轨道枕木。问:梁某某分别实施的两次盗窃行为中,其行为对象是什么?其体现的法益分别有哪些?
一、第一次盗窃行为(铁路仓库库存枕木)
行为对象:铁路仓库中存放的库存枕木(价值两万余元的未投入使用的铁路物资)
体现的法益:
财产所有权:侵犯了铁路部门对库存枕木的合法所有权,属于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保护的公私财产权
财产占有权:侵犯了铁路仓库对枕木的合法占有状态,符合盗窃罪 "转移他人占有财物" 的构成要件
该行为不涉及公共安全法益,因为库存枕木尚未投入使用,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
二、第二次盗窃行为(铁路区间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枕木)
行为对象:铁路区间正在使用中的用于交通设备的轨道枕木(属于铁路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的法益:
交通运输安全(公共安全):这是核心法益,侵犯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符合刑法第 117 条破坏交通设施罪保护的法益
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铁路部门对该枕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铁路运输秩序:破坏了正常的铁路运输管理秩序,可能导致列车运行安全隐患,甚至引发倾覆、毁坏危险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