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07 07:02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开始施行,明确"开门杀"事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

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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