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轻云淡求公正
26-05-06 23:50

村委会选举,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人为的“程序打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这个第十八条里的规定,用词是“应当”,法律上“应当”的意思就是必须,你干也得干,不干也得干,不这么干就是失职,
法律让你必须干的,你要是不干,轻则“程序瑕疵”,重的话就叫“程序违法”。
大家都重视,敢于提建议,提意见,村委会的选举就会越来越规范。
这个环节,这个制度设计,能让老百姓了解村委会的这些候选人是怎么想的,是不是有担当、敢于为老百姓说话的人,了解这些候选人如果选上了,想干什么,怎么干。
这有助于大家做出正确的判断,决定把票投给谁!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