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5-06 17:47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今天下午有个很久之前的客户咨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事情,大致:客户作为出卖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作价350万元出售给买受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首付款100万元、剩下20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具体的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批的结果为准;若银行贷款未足额,由买受人补足剩余的款项。现在银行贷款审批结果为170万元,买受人此时不愿意提高首付比例补足购房款,若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买受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可以要求出卖人退还退还定金和已支付的购房款?

关于此问题,我与自己的大师姐在2021年4月25日进行过讨论,分属以下两个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事,既然合同约定最终申请贷款的利率、额度与年限最终以银行核定为准,若银行核准贷款和利率、额度与年限低于双方约定,则由买受人自行补足。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在出现贷款金额不够、首付比例提高情形时,买受人应当自行补足购房款;若买受人无法补足,则其构成违约,不能要求出卖人退还定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观点二认为:首先,分析贷款金额不够、首付比例提高是否属于政策原因或者银行自身风险防控必要(存在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贷款金额不够、首付比例提高的可能),此种情形是否不可归属于双方当事人;其次,在出现贷款金额不够、首付比例提高的情况时,要确定合同有无约定解决方式;再次,判断贷款金额不够、首付比例提高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买受人是否有另行的资金支付首付款;最后,如果贷款金额不够、首付比例提高对买受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重大困难(首付款比例提高导致资金缺口巨大),则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定金和已付购房款,若出卖人因此有损失的,可要求买受人分担;如果贷款金额不够、首付比例提高对买受人的履约能力没有重大影响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充分履约能力的,买受人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