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文官势力独大,宋朝基本没有太后专权、没有太监专权,也基本没有军事割据。有些人以此就认为宋朝政治开明、人权法制建设搞得好,那是有失偏颇的。言论自由、人权有保障,只是文官集团压制皇权、控制军权后可以享受到的特权,与普通老百姓并无关系。相反,由于文官集团的腐化,老百姓所受的剥削和压迫,甚至比其他朝代更甚。
宋朝针对人民的刑罚之严酷,是超过了汉、唐和明朝的。宋朝不杀士大夫,但是老百姓贩卖私盐超过二十斤就是死刑,贩卖茶叶超过二十斤也是死刑,造反的就是凌迟处死。宋仁宗天圣三年(公元1025年),官方批准的大辟(斩首等死刑)人数就高达2436人,死刑判决人数比唐代增加几十甚至上百倍。
中华帝国的刑法制度有两次大的改革,一次是汉文帝时候废除了砍手砍脚等肉刑,第二次是隋文帝制定的《开皇律》又进一步废除了枭首、车裂(也就是民间所称的“五马分尸”)等酷刑,确立了“笞(鞭刑)、杖(杖刑)、徒(监禁)、流(流放)、死(斩刑和绞刑)”五种刑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刑罚体系。唐朝也基本继承了隋朝的刑法。
到了号称“以宽仁而治”的宋朝,一方面对士大夫废除死刑和杖刑,一方面对老百姓全面恢复了肉刑和酷刑。在脸上刺字的刑罚就是宋朝特有的。对于被认定为“群盗”、“妖贼”、“军贼”、“强盗”的罪犯,则频繁使用酷刑。北宋第三位皇帝宋真宗时期,大臣钱易在奏章里面说:
“今日……劫杀人、 白日夺物、 背军逃走与造恶逆者……皆支解脔割、断截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及诸杂受刑者,身见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 ,四体分落而呻吟之声未息。”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杖死、腰斩、钉死、五马分尸、凌迟处死等纷纷恢复,其中自从商纣王以来已经消失上千年的“醢(音:海)刑”——把人剁成肉酱的刑罚——竟然也被广泛使用。宋真宗的时候,冀州知州张密学捕获一“巨盗”,就下令把他钉在门板上钉三天,然后剁成肉酱 ;仁宗的时候,转运使杜杞采用假装接受对方投降的方式,将广西环州的起义军首领五十六七十多人抓捕,然后食言而肥,下令在闹市区把这些投降的首领公开凌迟处死、开膛剖肚,再剁成肉酱,命令各地区的少数民族首领吃掉,以警告他们不要叛乱。
除了这些叫得上名字的酷刑以外,官吏们自己创造出来的、私自处理犯人的酷刑还有很多,诸如断手足、挑足筋、碎骨头、水溺坑杀、汤煮锯解等等。宋真宗时期,对于私自离开部队逃亡的士兵,普遍的做法就是先用烧红的铁烙,再用石头砸碎身上的骨头,最后斩首;仁宗时期,定州知州钱维济,因为一个妇女虐待其丈夫前妻所生的儿子,他就下令将这个妇人所生的婴儿放到雪地里冻死,把这个母亲绑在旁边亲眼目睹整个过程。
各种惨绝人寰的酷刑在宋朝是普遍现象,不绝于史料。例子太多,无法详细列举。郭东旭教授所著《宋代酷刑论略》里面有细致的考证,各位可以找来细看。而执行这些酷刑的,都是把“仁义道德”挂在嘴上的儒家士大夫。宋朝的文官们从来不用担心自己会挨打挨杀,所以特别有勇气、有兴趣虐杀那些敢于反抗他们统治的人。
——相传北宋仁宗年间的高级官员包拯为官清廉,敢于为民做主,后来以“包青天”的声誉流传后世。包拯本人确实是这样一个好官。但是民间传说他用什么龙头铡、狗头铡杀贪官权贵的事情是不存在的。证之于史料,包拯没有杀过任何一个贪官、豪强或者皇亲国戚,他也没那个权力。包拯所能做的就是努力去弹劾违法官员,而又收效甚微。他影响最大的一次弹劾是要求严惩河东转运使王逵。此人巧立名目盘剥百姓钱物。激起民变后,又派兵捕捉,滥用酷刑,惨遭其杀害者不计其数,民愤极大。但王逵与宰相陈执中、贾昌朝关系密切,因此有恃无恐。包拯连续七次上书弹劾揭发王逵的罪行,震动朝野。 王逵也就是被免职,除此之外什么事儿也没有。而且没过多久又托关系复出,当了光州知州,又升任兵部员外郎,再当徐州知州,然后又升任兵部侍郎,最后以尚书待遇退休,活到了八十岁 。包拯这段时间也还在当大官,却无力阻挡。也就是说,在宋朝,贪污腐败激起叛乱,然后用酷刑滥杀无辜,又被两宋历史上最为清正严明的包青天盯上了,也就是被免职休养两年而已。既然这样,那还有什么可怕的?
后来,元朝和明朝也继承了宋朝的酷刑制度。明朝皇帝朱元璋还发明了剥皮实草这种酷刑。明宪宗朱见深也屡屡下令凌迟处死农民起义领袖,著名太监刘瑾和明末辽东将领袁崇焕都是被凌迟处死的。但明朝的酷刑跟宋朝有两大区别:
第一,有很多酷刑是用来对付官员的,像剥皮实草就是为贪官量身定做的,普通老百姓无缘消受,不像宋朝有士大夫免死的特权;
第二,酷刑的采用需要皇帝特批,不像宋朝一样文官集团势力失控,可以随意采用自己想出来的方法残酷处死罪犯。
明朝的普通死刑犯都要皇帝在名单上打勾才能被处决,这叫“勾决”。文官集团只能宣判而无权执行死刑,像宋朝那样私自虐杀犯人的行为是重罪。朱元璋颁布的《皇明祖训》里面明确规定:“不许用黥、刺、腓、劓、阉割之刑。”在明朝,农民起义领袖、还有倭寇头目等罪行极为严重的人物,被抓住了之后都要先报皇帝批准才能处死。
明初宰相胡惟庸私自处死撞死他儿子的车夫,就被朱元璋要求杀人偿命。内阁首辅杨士奇的儿子在地方上打死人命,被明英宗朱祁镇下令处决——只不过为了给杨士奇面子,先只是关起来,等杨士奇死后再杀掉的。前内阁首辅杨荣的曾孙、福建卫指挥杨晔因为打死人命,被抓起来死于西厂大牢,宪宗朱见深下令将其抄家并全家充军。 所以明朝的文官相对于宋朝,要老实很多,对虐杀犯人这种事情兴趣不大,因为玩过头了可能会把自己也搞进去。
宋朝的人权保护得并不好,更谈不上是什么法治社会,只不过是“官权”保护的好,是典型的“官治”社会。
现在有很多人吹捧宋朝的人权法治,不过是站在文官们的立场上来作的评价。
相反,宋朝的人权法治状况极差。而这种差的原因,就是文官们的人权法治搞得太好了。宋朝的文官们喜欢兼并土地,刑法就特别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也就是佃农伤害地主,一律罪加一等;地主伤害佃农,杖刑以下的罪免于处罚,徒刑以上的罪减一等执行。如果地主把佃农打死了,发配到比较近的州县服刑,而且不用在脸上刺字。
这种“人权法治”,当然是特权阶层非常喜欢、非常怀念的。像明朝那样,正部级以上的高级官员及其子弟打死个把老百姓都要偿命,怎么能不令人痛心疾首呢?怎么能不把它描写得黑暗专制、没有人权呢?
实际上,明朝的人权保护——从古代社会的标准来看——是不错的,原因就是因为它很不注意保护“官权”。明朝官员当然也不是省油的灯,可以像其它古代王朝的官员一样,想办法先把人关进班房再秘密杀害,然后谎报“瘐死”——也就是因为天气疫病等原因死于监狱。但这是见不得光的行为,只能偷偷摸摸干,一旦被告发处理极重。像宋朝那样官员直接下令处死甚至虐杀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明朝是被严厉禁止的,在现实中也是极为罕见的。
明朝万历年间,应天巡抚海瑞在他的个人文集中记录下了他亲身经历的一件案子:
有夫妇二人在家中置酒招待一位因事过境的朋友并留他住宿。正好在这个时候,妻子的哥哥来索取欠款白银三两。由于言语不合,遂由口角而致殴斗。其姻兄在扭打之中不慎失手,把丈夫推入水塘淹死。人命关天,误杀也必须偿命,所以妻子和住宿的朋友都不敢声张,丈夫的尸体,则由姻兄加系巨石而沉入水底。
一个人突然失踪,当然会引起邻里的注意,事情就不可避免地被揭露。审案的县官断定此案是因通奸而致谋杀。死者的妻子与这位朋友必有奸情。不然,何以偏偏在这位远道而来的客人到达的那天,丈夫突然丧命?又何以兴高采烈地置酒相庆?
然后,这个县官就判处这个女人凌迟处死,朋友作为奸夫斩决,姻兄参与密谋应被绞死。
按照明朝的法律,死刑案件必须多次复审。这件案子被送交杭州府复审,二审的结论中否定了奸情,认为确系殴斗致死,其姻兄按律判处绞刑,另外两人因为包庇则判了较轻的处罚。
虽然改判轻了很多,但是由于还是有死刑,所以这一案件要由北京的都察院、大理寺作出复核。都察院、大理寺仔细核对府、县两级审讯记录,发现前后两次审判的证据材料完全对不上,于是驳回重审。交给邻近三个县的县令会审。这三位县令经过审讯,再次认定是通奸,又改回了原来的判决。
改完之后,这一批人犯送抵浙江省巡按使的公堂,被判凌迟罪的女人当堂哭诉喊冤。案件又送到地区最高长官、应天巡抚海瑞那里作第六次的讯问。
海瑞的结论和杭州府审判官的结论完全相同。最后认定为斗殴至死。这个判决结论通过了都察院和大理寺的复核。只有其姻兄被判处死刑。但最后要杀掉他还需要嘉靖皇帝打勾。
从这个案例我们就看得出来,明朝的官员要想合法的杀掉一个普通老百姓有多么困难。明朝的这个制度,才叫人权保护;宋朝的只能叫官权保护。
——官权好则民权差,官权差则民权好,在帝国制度下这是一对矛盾关系。宋朝和明朝就是这一对矛盾的两种极端。有人在评价明朝的时候这样说:“连高级官员都会被在朝堂之上公然脱下裤子打屁股,普通人的人权保护就更无从谈起了”。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把矛盾关系搞成了因果关系。正确的逻辑是:“正是因为高级官员犯了错误都会被脱了裤子打屁股,所以明朝普通人的人权保护得还可以。”
来自李晓鹏《变法与党争:大明帝国的衰亡》,第一章第七节《官权民权:宋朝与明朝的酷刑对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