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解析# 案例:宁波町渥 vs 北京北控 - 可纠正的失误(将一起犯规报告在错误的队员名下)
比赛情况:
在第2节比赛中,白队23号从弱侧45°三分线外运球突破,他在罚球线处收球开始上篮,期间与蓝队7号发生身体接触,追踪裁判宣判防守队员对投篮动作的犯规,并向记录台报告了蓝队16号阻挡犯规,此时比赛计时钟显示1:13。在执行开始第3节比赛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之前,裁判员使用IRS复审,对第2节中发生那次阻挡犯规队员的球衣号码进行核实,在复审结束后,原宣判裁判员向记录台重新报告该犯规,示意应登记在蓝队7号的名下,比赛继续进行。
结论:
这是裁判员正确的决定。白队23号在收球后,未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蓝队7号从侧面与白队23号发生了身体接触,该接触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追踪裁判正确地宣判了该对投篮动作的阻挡犯规,而就在该犯规发生后,白队23号用左臂短时地钩住了蓝队7号的右臂,这也是一次非法接触且未达到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标准,但因为该接触发生在一起犯规的宣判后,所以裁判员正确地忽略了该非法接触。裁判员在该犯规宣判后,将其错误地报告在了蓝队16号名下,此时发生了一起可纠正的第一类失误,即“将一起犯规报告在错误的队员、主教练或球队名下”,该失误可以在第4节比赛计时钟剩余2:00分钟或更少之前被纠正,裁判员在执行开始第3节比赛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之前使用IRS复审,并纠正了犯规队员的号码,是正确的处理。 http://t.cn/AXJjJ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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