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篮球协会
26-05-05 23:09 微博认证:中国篮球协会官方微博

#判罚解析# 案例:山西汾酒 vs 浙江浙商证券 - 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主教练的技术犯规

比赛情况:
红队11号从强侧外线运球突破到低位并摆脱白队10号的防守,与此同时,他迈步开始上篮并在空中与白队55号发生身体接触,白队55号随即倒地,上篮离手的球也随即中篮。前导裁判鸣哨示意中篮无效,并做出控制球队犯规(进攻犯规)的手势,红队主教练通过大声呵斥对该宣判表示不满,被追踪裁判宣判了技术犯规(登记为“C”)。三名裁判员随后聚首,并再次确认了在该犯规发生时,上篮队员手中的球是否离手,最终未改变原先进攻犯规的决定。由白队5号执行1次不占位的罚球,并由白队在罚球线延长线处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结论:
裁判员在该比赛情况中作出的2次决定均是正确的。红队10号在向前跳起上篮后,伸展了他的左手臂并将张开的左手置于了垂直跳起的白队55号的面部(第一非法接触),该接触致使白队55号自然地放下了垂直举起的右臂并接触了红队10号的右臂(第二非法接触),这两起非法接触均达到了必须宣判的程度但都没有达到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的标准,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第一非法接触(控制球队的犯规),忽略了第二非法接触,并且因为犯规发生时红队10号手中的球尚未离手,所以取消了紧接着的中篮得分,是正确的决定。红队主教练通过大声呵斥对该宣判表示不满,是明显的与裁判员进行无礼的沟通,裁判员同样正确地宣判了技术犯规(登记为“C”)。后续判给白队5号(或白队的任一队员)1次不占位的罚球以及罚球线延长线处的掷球入界,也是正确的处理。 http://t.cn/AXJjMq3Z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