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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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者说】伊川:挖自家祖坟也犯法!

开栏语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工作,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推进全民守法,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为持续提升伊川县法治宣传教育水平,营造全县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伊川县融媒体中心、伊川县广播电视台在《伊川新闻》中开设【办案者说】栏目,今天播出——伊川:挖自家祖坟也犯法!8人盗掘清代古墓葬被诉

案例故事

“挖自家祖坟能有啥事儿?”抱着这样的荒唐想法,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竟召集多人盗掘自家先祖墓葬,最终不仅身陷囹圄,还需承担文物修复责任。

近日,由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万某某、董某某等8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涉案墓葬为清朝末年墓葬,系董某某家祖坟,承载家族记忆且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属受法律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为牟取非法利益,董某某纠集万某某等7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掘该墓葬,严重破坏墓葬完整性,致使其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遭受不可逆损害。最终,这场因贪念引发的“自毁祖坟”闹剧,以万某某8人受到法律制裁而收场,也为全社会敲响了文物保护的警钟。

案件办理中,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刑事追责+公益修复”并重,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同时,全力挽回公益损失。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让受损的古墓葬获得修复可能,也让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防线更加坚实。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四十一条: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法条解读:

1、自家祖坟≠可以随意处置

古墓葬属于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即便为家族祖坟,其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无权擅自破坏、盗掘。

2、盗掘古墓葬属于行为犯,实施即犯罪

盗掘古墓葬属严重刑事犯罪,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无论是否挖到财物、无论是否为自家祖坟,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双追责

盗掘行为造成文物损坏、公共利益受损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实现“惩罚+修复”双重效果。

检察官提醒

文物无言,历史有痕。每一座古墓葬都是历史的见证,每一件文物都是文明的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传承文明。

广大群众务必认清法律底线:自家祖坟也受法律保护,盗掘、破坏一律违法。切勿心存侥幸、因贪触法,任何损害文化遗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总结

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古墓葬承载历史记忆与公共利益,绝非个人私产。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以司法力量守护历史根脉、筑牢文化遗产保护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