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电信诈骗受害人,手里攥着生效刑事判决书、捧着公安机关盖着红章的案件无法侦破、上游无法锁定、刑事追赃彻底走不通”的官方证明,从地方法院一路走到省级法院,得到的却全是“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的冰冷文书。
刑事走不通、民事关大门,这难道就是我们追求的司法正义?这符合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吗?《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白纸黑字,在您的法槌下,又成了一纸空文?
一、我们不是无理取闹,手里全是铁证!
电诈受害人维权,从来不是凭空诉求,每一步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1. 有生效刑事判决
涉案卡主、跑分者已被法院定罪(帮信罪、掩隐罪),刑事程序已彻底终结,不存在刑事程序未完结的争议。
2. 有公安官方结论
公安机关明确出具《情况说明》:已穷尽侦查手段、无法锁定上游诈骗主犯、不可能通过刑事追缴/退赔挽回任何损失,刑事追赃挽损之路完全堵死。
3. 有明确法律依据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明文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诈骗或提供帮助的人员,除刑事、行政责任外,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最高法导向与同类胜诉判例
江苏、湖南、山东、上海等多地法院已明确裁判规则:刑事程序终结、追赃不能时,受害人有权起诉卡主/帮信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同类案件已有大量胜诉先例。
二、灵魂质问:你们到底在怕什么、堵什么?
一边是电诈受害人倾家荡产、维权无门,一边是司法机械裁判、闭门拒诉,四个问题,直指核心:
1、中央反诈精神,被彻底架空?
中央反复强调:反诈要打财断血、全链条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可一纸裁定驳回,直接把受害人挡在司法门外——只判罪犯刑罚、不赔受害人损失;只打击诈骗末端、不守护百姓血汗钱。这是在落实中央精神,还是在公然架空中央精神?
2、《反诈法》第46条,沦为一纸空文?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国家专门立法,明确突破旧司法解释限制,专门为电诈受害人打开民事救济通道。
可部分法院,死死抱住十几年前的《刑诉法解释》第176条(“非法占有财产只追赃、不受理民事”),完全无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法理,立法者专门为受害人开的“救命门”,被硬生生焊死。
3、“刑事已判、民事不受理”,逻辑完全站不住脚!
- 刑事判的是刑事责任(坐牢、罚金),民事要的是侵权赔偿(偿还血汗钱),两者责任性质完全不同,何来“一事不再理”?
- 现有刑事判决,几乎从不责令卡主、帮信犯退赔,只针对主犯追责,从犯全程“免责”;
- 公安已明确:上游主犯抓不到,赃款一分追不回;
- 法院一句“走刑事程序”,可刑事路早已被彻底堵死!
这不是依法裁判,这是机械司法、懒政司法、甩锅司法!
4、司法裁判,保护的是受害人还是诈骗帮凶?
那些主动卖卡、跑分、洗钱的卡主,靠着榨取受害人的养老钱、救命钱牟利,即便被判刑,却一分钱不用退、一分钱不用赔。
法院的裁定驳回,变相让这些诈骗帮凶实现“坐牢抵账、犯罪无成本”,这到底是在打击电信诈骗,还是在鼓励电信诈骗?是在维护公平正义,还是在对受害人实施二次伤害?
三、我们要的不多,只是一条活路、一个说法
我们不求特殊照顾,不求法外开恩,只坚守最基本的合法诉求:
- 我们不要特殊照顾,只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我们不要超额赔偿,只要卡主为自己的犯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 我们不要法外开恩,只要**《反诈法》第46条在法庭上真正生效、落地执行**;
- 我们不要越级干预,只希望司法者放下机械法条、回归天理人情、守住司法良知。
四、法律的生命,是实施,不是摆设!
法官大人:
您的一次法槌落下,决定的从来不是一个个案的输赢,而是千万电诈受害人活下去的希望,是国家反诈立法的尊严,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最后信仰。
当刑事追赃彻底无望、民事救济大门紧闭,
当中央法治精神被刻意架空、反诈专门法律被闲置无视,
当受害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您的裁判,到底是在捍卫法律,还是在伤害法律?
我们始终不相信:中国的法院,真的容不下一个电诈受害人的合法诉求!
我们始终不放弃:直到《反诈法》照亮每一个被诈骗碾碎的人生!
发布于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