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通过规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实际上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
由于自然资源和排放空间有限,争夺就成为常态。人与自然的关系,直接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不和谐,是人类过度争夺利益造成的。
处理利益关系,关键在平衡和公平。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的权利义务,从而厘清生态环境责任,协调代内与代际公平,理顺开发与保护、收益与担责的关系。
生态环境法典地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生态环境法典设立专章,对生态保护补偿做出了六条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在总则和第五编对生态损害赔偿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关于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本质就是调节利益关系,维护利益公平。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而规范人与自然关系,以人际规则的刚性约束,引导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
从生态伦理意义上说,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人是平等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的目标是,既要尽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又要给自然留下自我修复恢复的余地;既要尽可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给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的空间。这是人间大善,天地大善。生态环境法典支持生态伦理追求的这种大善,将其固化为法律规定。#做自然的朋友##生态文化##微博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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