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确认原则,五粮液以前会计年度是没有问题的,公司重新制订销售确认原则,于法无据,在现实中也根本没办法操作。五粮液是工业生产企业,经销商是商业企业,五粮液公司与经销商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受双方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没有任何上下级关系。因此,五粮液公司不可能对经销商的经营负责,如果五粮液要延伸其产品跟踪管理也只有通过合同权利义务形式进行,否则根本没办法操作。像茅台一样,i茅台属于直销,那价格不一样。通过经销商渠道是批发销售,价差是费用补偿。就像直销你不能管人家喝还是屯。人家喝了你不能管人家醉与不醉,拉与不拉一样。
因此,五粮液这种做法是非常外行,非常搞笑的。其实质就是无责任担当,是无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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