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yi812
26-05-02 10:35 微博认证:历史博主

从氏族到家族——中国史前基层社会的演替
#考古# 受社会进化论的影响,国内先秦史学界大多认为,中国史前社会转变的节点是夏代的出现,夏王朝是在此前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古典进化论中,部落联盟是由氏族-部落联合而成的,其基层社会乃是氏族公社,这种部落联盟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王朝国家,早期国家的基层社会是否还是氏族公社,这种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其实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基层社会,是指那些既可以独立成为聚落又可以以它为单元联合成更大社会群体的最小社会单位。最小社会单元应当对应于聚落景观和规划中可以辨别出来的独立居住单元,这类居住单元通常还会配套仪式建筑(或仪式空间)、经济建筑和墓地。
以中国目前的史前考古资料来看,旧石器时代狩猎采集人群尚无可资研究的资料与途径;新石器时代定居社群则留下大量相关证迹,可以看到当时基层社会群体的规模、结构和人口数量,并由此获得基层社群及其联合体演变的大致线索。能够分辨出来的最小社会单元有两种:一是人口较多、可达百人上下的社会共同体,通常称为氏族公社;二是人口较少的扩大家庭以及以扩大家庭为主干的家族或家族公社。

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和晚期,虽然燕辽地区兴隆洼文化(距今8000~7000年)、黄土高原仰韶文化早期(距今7000~5600年)和汉水流域仰韶文化中期至晚期前段(距今5600~4900年)的房屋样式及聚落规划大不相同,但都可以看出氏族公社是当时最基层的社会群体,从白音长汗和姜寨一期等材料看,一个氏族人口当在百人上下。这样的社群有自己单独的茔地,附属建筑中有集中的粮仓和仪式用房(“大房子”),兴隆洼房屋的仪式空间中还留下了氏族的祖先神像。当时的氏族公社是一个集中分配、各有自己认定的祖先并且人人平等的社会细胞。无论从居住空间还是墓地、墓葬中,都看不出氏族公社之下还有更小的、独立的、稳定的社会群体如家庭的存在。氏族公社还要通过婚姻联结成大大小小的部落,最小的部落由两个氏族构成,大的则在五个以上,仰韶文化的二次葬合葬墓应当就是在部落层面上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仪式。部落联盟的考古证据难以发现,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发现有不少的大型聚落,如西坡、北阳平、大汶口、屈家岭、东山村和凌家滩,大型聚落中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分化,以西坡大型房址布局的线索看,这类社群很可能也由氏族公社组成,类似于新进化论标定的酋邦。

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百人上下的氏族社群已经不见,江淮地区的大汶口文化晚期、屈家岭-石家河文化(距今5000~4300年)以及中原龙山文化(距今4300~3800年)聚落中最小的居住单元为院落和排房,院落和排房中的房间数量只有此前氏族公社的一半,但各有附属的墓地和粮仓,这样的社群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组成的,可以称之为家族公社。良渚文化中初鸣遗址的台型居址规模要稍小一些。园子沟、石峁韩家圪旦和陶寺发现的只有两口窑洞的院落,只能属于扩大家庭,小型的扩大家庭无法单独成聚,应当还附属于家族公社。大型窑洞式聚落的社会上层居住在城中间的夯土院落中,石峁皇城台和陶寺“宫城”中都有这样的院落,但以南佐和芦山峁所见保存最好,这种院落的厢房2~3间一组,居住着小型扩大家庭,整个院落属于一个家族公社,南佐院落中庭的特大房屋F1是院落守护的仪式性建筑。当时的社会分化就是发生在以一个院落为代表的家族公社之间。当时的聚落,既有如西孟村(圆形聚落)、保安桥、王家里那样的单个家族公社的村寨,也有如尉迟寺、平粮台、郝家台那样的多个家族公社组成的村寨和城堡,还有联结成如中初鸣、玉架山那样的聚落群,构成多层级的大型社群。更大规模的城址如石家河、良渚、南佐、陶寺、石峁也都由这样多层级的扩大家庭、家族公社乃至宗族公社组成,这几个城址都有严重的社会分化,中心部位建造了“城中城”以及宫殿式建筑,被认定为“古国”、“邦国”或“早期国家”。有证据表明,夏(二里头排房院落)商(甲骨文)的基层社会仍然是新石器时代后期类似社群的延续。
摘自:张弛:《从氏族到家族——中国史前基层社会的演替》,《文物》2026年第4期。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