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诗睿
26-04-29 17:13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长文原创作者 法律博主

想谈谈类似于直播带货产品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一句话总结是品牌方是首要责任主体,主播和MCN机构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宣传的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同时向品牌方、主播、MCN机构主张权利,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综合判定责任分担。

展开而言,区分三部分主体。即主播、

对主播而言。

一般商品:若主播明知或应知商品为虚假仍进行带货宣传,或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商品资质、质检报告等),需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主播即使无主观故意,若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损害,也需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若是自营主播:若主播同时是商品销售者(如自设直播间销售自有产品),则直接承担经营者责任,需履行“退一赔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对于MCN机构责任而言区分不同角色。

广告发布者角色:若MCN机构负责策划、制作直播内容或安排主播带货,且明知或应知商品虚假未予制止,需与主播、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时,消费者可要求其先行赔偿。

雇主责任:若主播是MCN机构员工,MCN机构对主播的职务行为承担雇主责任,需对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负责。

第三部分是品牌方责任。

首要责任主体:品牌方作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质量、宣传内容真实性负首要责任。无论主播或MCN机构是否参与,品牌方均需承担“退一赔三”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连带赔偿情形:若品牌方提供虚假产品信息、授意主播夸大宣传或从中受益,需与主播、MCN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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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