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院
26-04-29 09:45 微博认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扬法漫谈 | 破产“故事汇”: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纾困重生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发展,个人创业、经营等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债务风险的社会化特征也逐渐凸显。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命题。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究竟如何帮助诚信债务人摆脱困境、重获“新生”?请看这则漫画。

扬小法有话说:
为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特别是因企负债的诚信自然人被执行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以来,扬州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类个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类个人破产程序”并非“欠债不还”,而是通过法院主导下的债务核查、财产调查、与债权人集体协商,形成公平可行的债务清偿或和解方案,最终在债务人依约履行后,对其剩余债务予以豁免,以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债务人个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

【“类个人破产程序”管辖、申请主体资格及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人民法院可以开展类个人破产工作:
1.债务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
2.该人民法院有以该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收到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

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的主体有:
1.在江苏省内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的自然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享有2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3.上述债务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的情形:
1.债务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虚构债务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7.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说明不实;
8.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9.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完整清算的;
10.在江苏省辖区外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
11.有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正在审理中的诉讼、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上述案件在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前形成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12.债务人有其他数额较大债务可能进入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程序;
13.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联合策划:破产庭、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