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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家》第184章 狗咬人典故
作者 大川坝老奂
接下来的三天,柏小图放下手头所有工作,仔细研究案卷材料。
潘小安提供的监控视频确实模糊不清,只能看到一个黑衣人和一条大狗的身影,面部特征完全无法辨认。
唐三祥提交的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唐三祥妻子面部、四肢多处撕裂伤,右膝关节永久性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唐三祥下身严重创伤,丧失性功能,构成五级伤残。医疗费用票据,总计127万元。模糊监控视频截图。三份证人证言,其中两人声称在案发前后看到潘小安在附近出现,但无法确定具体时间;一人声称曾听到潘小安扬言报复唐三祥。另一个关键证据,就是在第二次袭击现场附近捡到的黑色犬毛,经DNA鉴定,与德牧的基因匹配度达到99.7%。
“这是最麻烦的一点。”柏小图指着DNA报告,“你怎么解释德牧的毛发会出现在那里?”
潘小安脸色苍白:“我不知道……,训练都是在郊外废弃工厂进行的,袭击前我仔细检查过德牧身上,不应该有脱落毛发……”
“除非,”柏小图若有所思,“有人故意收集了德牧的毛发,撒在现场。
两人对视一眼,同时想到了一个人——唐三祥。“但他怎么会拿到德牧的毛发?”
这个问题在第三天下午得到了部分解答。柏小图通过党校的一位学生,现在是城关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了解到一些内情,唐三祥在起诉前,曾雇佣私人侦探调查潘小安,持续了两个月。
“所以他有充分的时间收集证据,甚至制造证据。”柏小图在病房里踱步。
“现在的关键不是完全否认,而是制造合理的怀疑。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中,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在民事案件中,虽然证明标准较低,但如果我们能提出足够的反证和质疑,法官的自由心证就会受到影响。”柏小图说。
潘小安似懂非懂:“具体该怎么做?”
柏小图停下脚步,眼中闪过一丝光芒:“我们要打一场多维度的战役,法律层面、证据层面、舆论层面,甚至……哲学层面。”
柏小图开始在中外古今哲学著作里,搜索有关牲畜伤害人类的观点和典故。
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主张,处理狗咬人纠纷应追求最大幸福。狗咬人致重伤时,需权衡狗主人的财产权、受害者的健康权、公共安全利益等,通过赔偿、管制恶犬等方式减少总体痛苦。
康德伦理学强调,人是目的而非工具。若狗主人放任危险,是将他人置于风险中,违背道德律令;社会也需立法保护人的尊严与安全。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区分了“自愿行为”与“非自愿行为”。若狗咬人是因主人疏忽(如未拴绳),则主人需承担道德责任;若狗因受惊或疾病突然攻击,则可能属于“非自愿”范畴,但主人仍需对其管理失职负责。亚里士多德强调,人应对其可控范围内的后果负责。
关于“狗咬人”这一现象,中外思想家常借其喻指人性、社会与权力关系西方谚语“吠犬不咬人。”表面形容虚张声势,深层暗示是,真正危险者往往沉默.
尼采在《善恶的彼岸》一书说“与怪物战斗的人,应当小心自己不要成为怪物。”若将“怪物”喻为恶犬或暴力系统,长期对抗中若失去自省,人可能染上同样的凶狠,即“变成你所厌恶的东西”。
西方新闻学谚语曰: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讽刺媒体对反常事件的追逐,隐含对日常暴力的漠视。当“狗咬人”被视为常态,社会可能已陷入某种麻木。
关于如何应对“狗咬人”,流传着两种看似截然不同,但实际上核心目的都是“保护自己”的名人观点。一种是主张强硬回击。对恶狗咬人必须给予坚决有力的反击。如“让恶狗不再咬你的方法,不是喂肉讨好,而是打服它!”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避免纠缠。与“恶狗”纠缠得不偿失,应优先保全自己。如“与其跟一只狗争路走,不如让狗先走一步。” (常被认为是林肯的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与低层次的对象纠缠会拉低自己,且无助于治愈既有伤害。最高目标不是“赢狗”,而是“无伤”。
中国的传统思想对狗咬人现象,更多的是道德约束,极少起诉打官司,往往以狗喻人。比如:狗的问题,多半是人的问题。被狗咬了,难道你还要咬回去,岂不成了畜生。法律管人,道德管狗;若人不如狗,法律也摇头。有的狗咬人是出于恐惧,有的人咬狗是为了流量。智者遇狗咬,不以牙还牙,避免与低层次纠缠。狗咬人,咬生人;人咬狗,咬熟人。狗咬生人为主人,人咬熟人为自己。狗咬人是少数,人咬人天天有。狗咬人,痛三天;人咬人,痛一生。你喂狗三天,它能记住你三年;你善待人三年,他三天就把你忘了。人跟狗的区别就是,狗,永远是狗;但人,有时候不一定是人。
有关狗咬人案件的处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文明程度的试金石。一个社会能否在关爱人类的同时,理性管理动物本能,并在冲突中寻求修复而非撕裂,这或许正是哲学给予我们的最深刻指引。
中外古今哲学著作中有关狗咬人的论述,都是倾向于被狗咬伤的人,而非狗和狗主人,柏小图在其中寻不到有利于自己的答案。
发布于 甘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