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催款一定要留痕#】2009年5月,曾某手写欠款单一份,载明“欠王某摩托车款34000元整”。2012年,王某上门催收,曾某还了7000元。此后十余年,剩下的27000元再无下文。直至今年,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法庭上,曾某对欠款事实认可,但抗辩称诉讼时效已过。恩施市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2012年起的十余年间,没有上门记录、没有微信短信,没有新的还款协议,三年一过,债权“过期”,王某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因此,法官提醒,催款一定要留痕,别让欠条变废纸。 http://t.cn/AXxryB3i

闪电新闻
26-04-27 14:09 微博认证:山东广播电视台闪电新闻客户端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