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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4月26日】
法综外法史
上述材料反映出普通法发展过程中的什么制度?
国王向K(主教、男爵或其他封建主)致意。朕命令你即刻授予A对位于特龙平顿的一所住宅及其附属物的完全权利,A主张通过自由役务(以每年交纳什一税的方式)从你处获得对该地产的占有,但后来驱逐了他。如果你不服从命令,那么剑桥郡的郡长将会执行此命令,以便朕因此不会再听到由于丧失权利而发出的怨诉。——梅特兰《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材料反映出了普通法发展过程中的令状制。关于令状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念
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二、地位
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适的令状才能在普通法院起诉。
三、分类
13世纪的令状主要分为两大类:
1.王室特权令:即法院根据至高无上的王权,对已有初步证据将要定案的案件作出的,如人身保护令、履行职责令、移审令、停止执行令等;
2.原始令状:即开始诉讼令,是责令被告到法院出庭的书面命令,为提起诉讼所必需。这类令状对于普通法的形成及其救济方法具有关键意义。它根据原告的不同申诉而分类,逐渐定型。
四、重要性
每一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管辖法院,相应的被告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等等。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因为适用这种令状的一套诉讼形式可能并不适用另一种令状。因此,原告在申请诉讼令状时,必须认真选择哪一种令状最适合自己在法庭上证明事实。由于令状意味着诉讼形式,诉讼形式则意味着救济方法,救济方法又意味着权利的实现,这样,普通法对程序的关注远远超过对实体权利的确定。难怪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会感叹,普通法是“从程序的缝隙中逐渐渗透出来的”。
五、意义
令状制度对于普通法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令状种类的增加扩大了过往的司法管辖权,促成了各地的习惯法走向统一,同时其固定格式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相对统一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格式。
六、发展
在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早期,令状是由大法官根据实际需要颁发给申请人的,在种类上不受限制。
但在13世纪后半期以后,大法官不再颁发任何不符合先例的新令状,从此,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都被严格固定下来。不同的令状意味着不同的诉讼形式,也意味着不同的诉讼程序,乃至不同的实体权利。而那些固有的诉讼形式都是旧的封建自然经济关系的反映,因此,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1875年,令状制废除。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