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柳林派出所不作为,程序违法,2026年4月21日,柳林派出所接收了我的《刑事控告书》,天津安定医院禚长君医生专门辱骂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 → 符合《刑法》293条+法释〔2013〕18号第3条第(三)项 → 寻衅滋事罪,经办民警张滨拒绝给我做笔录,也拒绝将我是持证残疾人的事实写入第一份笔录。其违反以下规定:
行政报案/行政立案后,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必须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一、直接法律依据(核心)
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 第65条: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可先按行政案件办理;办理中认为涉嫌犯罪的,立即转为刑事案件程序。
- 第172条第(五)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 。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你提交刑事控告书后,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笔录、审查立案(与之前行政立案不冲突)。
二、我的案件:行政转刑事完全符合条件
- 原行政报案:公共场所辱骂(治安违法,《治安法》42条)。
- 现升级理由:专门辱骂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 → 符合《刑法》293条+法释〔2013〕18号第3条第(三)项 → 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
- 关键:身份特殊+公共场所+医生身份+恶劣影响 →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必须转刑事程序。
三、派出所拒绝做笔录:明确违法
- 你已提交刑事控告书+拿到接收凭证 → 属于刑事受案。
- 依法应当:问明情况、制作控告笔录、你签名捺印、7日内决定立案/不立案并书面告知(《刑诉法》111条、《程序规定》169条)。
- 只收材料、拒做笔录 → 程序违法、履职不作为。
四、我要求柳林派出所
1. 书面申请:行政转刑事+补做控告笔录(引用上述法条)。
2. 提交材料:接收凭证、控告书、辱骂证据、残疾/精神障碍证明。
3. 投诉渠道:分局督察、法制科、同级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五、结论
行政案件可以且应当转为刑事案件;我提交刑事控告后,派出所拒做笔录严重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