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超话]# 【在判断某一法律制度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还是“有利溯及”时,不能仅以一方民事权益的增减作为判断依据】
【裁判要旨】①《立法法》第104条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情形。对于民事案件中某一具体法律制度是以“法不溯及既往”适用旧法还是以“有利溯及”而适用新法,关键在于判断新法的规定是否比旧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基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不能仅以一方民事权益的增减作为判断依据,而应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合理预期、不减损共同的既存权益、整体上增加民事权益的交易效用或减少交易成本等作为主要判断因素。②关于破产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不是纯粹的程序性规则,也包含实体规则,应遵循“实体从旧”,适用《立法法》所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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