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东律师
26-04-22 18:38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保定通报灌溉井水呈红色# 新的发现,能否拿来惩治旧污染?
调查结果说现在的企业都没事儿,看着是过去的两个厂造成的,既然看着都是过去的事儿,为什么现在还会有被污染的红色灌溉水呢?那既然是过去的污染,现在发现后还能对其进行惩处吗?那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这些会不会流于形式呢?#律师说法#
首先要说污染肯定不是现在才发生,看调查手段和过程能得出过去污染现在被发现的结论,而现在被发现根本原因是污染排放时具有隐蔽性,污染扩散转移具有缓慢性,而基于巧合被发现的污染也凸显了两者结合造就的滞后性,所以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发现,责任主体肯定是当时排污的这两个化工厂无疑。
其次说责任主体确定,那责任一定要承担吗?原则上是有机会但肯定跑不掉的,牵扯到地下水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的这个污染更跑不掉,常规事项像民事纠纷有时效抗辩,权力机关日常执法也有设置期限,但也设置的有重大问题特殊处理的兜底规定,拿法律上最严重的刑法来说,追诉期过了就不能惩治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了吗?按照法律规定报告审批就行。
而且在这个事儿上的理解上,我们还引入诉讼时效计算概念来理解,在民事纠纷诉讼时效计算里,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比如说因为本次调查结果发现自己某个疾病是因为灌溉水导致粮食不达标,最终导致身体健康受影响,那你现在才知道就不能维权了吗?当然是可以维权的,不过这个因果关系能否建立可就不好说了,而且目前农作物还没检测出结果,是否受影响还不知道。
最后,事情过去这么久,还能追究过去事情的责任,职能机关是不是权力太大了?对此我们提几个问题就够了,排放有没有达标?污染有没有结束?现在有没有受影响?换句话说,不管是民事上、行政上还是刑事上,因为排放所导致的结果并没有终结,也就是正在发生过程中,我执法机关查一查怎么了,敢做不敢当嘛
当然这样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厂子已经卖掉了,已经注销掉了,甚至人都换了好几茬了,那么我们去追谁呢?现在这个企业有,这个企业还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最终的责任是要由当时的责任人去承担的。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