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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每日一题民法
法条分析:【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物的行为。《民法典》第182条规定了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不同,后者针对的是人的行为,而前者针对的是危险。所以,正当防卫伤害的往往是人,而紧急避险往往针对的是物。
(2)紧急避险的类型
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紧急避险分为两类:
一是对引起危险的物的侵害,称为防御型紧急避险。该类型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228条:为使自己或者他人避免紧迫危险而损坏或者损毁引起此紧迫危险的他人之物的人,如果损害或者损毁行为是为防止危险所必要,而且造成的损害又未超过危险程度时,其行为不为违法。如果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过失,则应当负赔偿的义务。
二是对非引起危险的他人之物的损害,称为攻击型紧急避险。该类型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904条:如果他人对所有权的侵害是为了防止当前的危险所必要,而且其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他人的所有权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3)紧急避险的要件
①需要有现时性紧迫的危险;
②避险的目的是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人身、自由或者财产遭受危险;
③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4)紧急避险的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民通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这种规定实值思考。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