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实者记事
26-04-22 12:49

山西清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固废违规堆放、严重污染环境

现就山西清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0GWG499H,法定代表人:陈跃琦) 在河津市樊村镇常好村长期存在工业固废无组织排放、违规露天堆存、污染周边生态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恳请贵局依法彻查、严肃处理。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清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津市樊村镇樊村,经营范围包含再生资源加工、固体废物治理等,本应承担工业固废规范处置、资源化利用的环保责任,却长期漠视环保法规,沦为污染源头。

二、违法事实(现场核查情况)

1. 固废无序露天堆存,无任何防护措施:企业厂区及周边空地大量灰黑色工业固废随意堆放,形成数米高堆体,覆盖范围广、堆放杂乱,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措施,表面无覆盖、无围挡,风吹后粉尘漫天飘散,空气中刺鼻异味浓烈。
2. 固废混杂堆放,污染土壤植被:厂区外侧固废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杂形成“垃圾山”,地面泥泞不堪,污染物已渗入土壤,导致周边植被大面积枯黄枯萎,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
3. 污染持续扰民,威胁饮水耕地安全:该企业污染问题已持续多年,粉尘常年向周边村庄扩散,夏季异味加剧,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固废堆体紧邻农田灌溉渠道,遇雨水冲刷极易渗入地下水、污染耕地,直接威胁周边居民饮水健康和耕地安全。
4. 违规作业加剧污染:企业在固废堆存区域使用装载机等设备作业,未采取任何降尘、防污染措施,进一步加剧粉尘扩散和污染风险。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废;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关闭。该企业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四、举报诉求

1. 立即对山西清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固废违规堆放、无组织排放行为立案调查,依法查封违法堆存的固废及作业设施;
2. 责令企业限期清理违规堆存的固废,采取土壤修复、污染治理等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 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顶格处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4. 公开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常好村及周边村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