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4-22 05:03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在我国,危险犯、结果犯和行为犯并不是就罪名而言的,而是就该罪名的具体犯罪形态而言的。

【例1】故意杀人罪既遂是结果犯,但故意杀人罪未遂则是危险犯,确切说是具体的危险犯。补充一点: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

【例2】放火罪既遂是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但放火罪同样是结果犯。前者的依据是《刑法》第114条,后者的依据则是《刑法》第115条(加重处罚)。这里不再赘述。但放火罪同时也可以是未遂犯,例如放火罪未遂。

【例3】强奸罪既遂是行为犯,但强奸罪同样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前者的依据是《刑法》第236条第1款,后者的依据是《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但强奸罪也可能是未遂犯,例如强奸罪未遂。

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放火罪是危险犯,强奸罪是行为犯”,这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其实都是针对该罪名的既遂形态而言的。好比我们约定俗成的认为“内蒙古人都能喝酒,四川人都能吃辣椒,广东人都爱喝汤”,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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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