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6-04-21 18:39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上海一市民投诉隔壁小区大树影响采光##不得以绿化为由长期牺牲他人采光权#】正午时分,阳光最烈,上海市民胡女士朝南的住户内仍是晦暗不明,光线被一棵形如巨伞的樟树挡得严严实实。而这棵树恰长在隔壁小区围墙内,距离胡女士家不过五米。

几年来,她多方反映、反复协调,隔壁小区终于修剪了一次,但次年便因小区住户反对而作罢。无奈之下,胡女士以相邻采光、日照权益受损为由,将隔壁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闵行法院)。

“长期的阴暗导致屋内潮湿,已严重影响了八十几岁老母亲的生活起居与身体健康。希望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对樟树进行规范修剪,恢复其房屋的日照与采光。”胡女士拿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居民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上面清晰标注了常规修剪、回缩修剪和过度修剪等不同形态。

被告业委会在法院调查时称,涉案树木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曾作简单修剪,但原告认为效果不佳,要求更大修剪幅度,引发本小区部分业主反对,物业遂无法继续。被告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待投票通过修剪方案后再实施。

胡女士相邻小区内种植的树木是否对其相邻权益构成妨碍?为真实了解现场情况,法官刘晨和法官助理赵润荻选取了光照较强的日期,前往实地调查。

经调查,隔壁小区内部樟树均得到修剪,唯独靠近相邻小区一侧的樟树多年未规范修剪,其中包含涉案樟树。该树呈现“上大下小”的畸形形态,形如巨伞,高度已超过相邻的六层楼顶,将胡女士等底层住户光线遮蔽严实。

即使在正午,胡女士家内依然光线昏暗。采光受阻的程度已超过了相邻关系的“合理容忍限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业委会主张“原告请求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的辩解,于法无据。

从举证责任看,被告称拟通过业主大会确定修剪方案,但至今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也未说明具体可行的修剪方案。

从程序看,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原告主张的“常规修剪”无需征求三分之二业主意见并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绿化养护单位可直接实施,不须经业主大会投票。

从法益平衡看,绿化权益不应优先于业主采光、日照等基本居住权益。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兼顾相邻方利益,遵循民法典“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保护绿化为由长期牺牲他人基本采光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某小区业委会对涉案树木进行规范修剪,消除对原告房屋日照、采光的不利影响。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件已到执行阶段,为确保隔壁小区日后也能规范修剪这排樟树,我们还打算制发司法建议,建立对小区树木的定期巡查与常规修剪机制,将矛盾化解于萌芽。”刘晨说,对于业主而言,如遇类似问题,应首先向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出书面修剪请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讼维权。(全媒体记者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