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同样构成加班##公司安排员工线上加班被判付加班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石。数字时代,劳动者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事务的“隐形加班”现象日益普遍。很多人觉得自己仿佛下了班,又仿佛还在上班,工作与生活边界逐渐模糊。那么,劳动者下班后仍然线上处理工作,休息日依然线上做报表,算不算加班?能否主张加班费?
近日,多地法院发布涉民生典型案例,其中“劳动者下班后仍线上处理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按用人单位安排线上提供实质性劳动,即便未履行内部加班审批手续,同样构成加班,用人单位不得以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规避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数字化时代,即时通信工具打破了工作与生活的物理边界,下班后回复消息、处理报表、核对数据成为不少劳动者的日常。这些碎片化、隐形化的工作,看似“顺手处理”,实则持续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形成难以被直观感知的“隐形加班”,不断侵蚀着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小刘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上海区域物流仓库计划专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9月,双方因公司经营调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就加班工资支付未能达成一致,小刘遂诉至法院。
小刘主张,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公司频繁安排其在下班后、休息日线上核对物流运营数据、制作数据统计表格,上述工作均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费。
但该公司辩称,公司设有严格的加班审批流程,小刘未履行任何加班申请手续,且相关工作耗时较短,“仅几分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加班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用人单位安排提供了实质性劳动。小刘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数据统计、核对等工作,需付出实际精力和时间完成,且均由公司直接管理安排,公司以“未经审批”为由否定加班事实,依据不足。
考虑到线上加班具有碎片化、隐形化等特点,人民法院结合小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次等,酌情合理认定加班时长,并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工资。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http://t.cn/AXxfAdN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