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的监督函
致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周立院长:
本人何有娟,身份证号330725197010233320,就(2024)苏0311民再1号案件审理中涉嫌程序违法及履职怠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提出如下监督请求:
一、核心违法事实与履职要求
必须依法撤销违法终结裁定
泉山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2024)苏0311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违背审判委员会启动再审的法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启动再审并依法审理。现请求立即撤销该终结裁定,指令合议庭继续审理(2014)泉民初字第218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必须纠正管辖错误并驳回起诉
原审原告夏治金、汪文新故意隐瞒(2012)徐徐证民内字43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导致法院违法受理无管辖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必须公开审判程序信息并答复异议
(2024)苏0311民再1号案件合议庭超审限审理且未告知延期事由,裁定书中未明确再审申请人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再审审理程序的规定。请求:
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的全部记录及表决情况;
书面答复审限延长的法定事由及审批文件;
明确裁定书中的再审申请人主体并纠正程序错误。
必须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合议庭成员关林等人在审理中存在违背法定程序、无视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行为,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对相关审判人员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二、监督依据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三、履行期限与后续措施
请贵院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上述请求的处理进展。逾期未答复或未依法纠正的,本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特此函告。
申请人:何有娟
2026年4月10日
联系电话:15996952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