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走私黄金出口案。
被追诉人是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管,已经作为专才移居香港。两个月前,其朋友赠送她两公斤黄金,她将其带回香港时被海关查获。
查获后两日,其朋友找到我,想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取保候审,被我拒绝了。我说,极力争取可以,保证不能。
昨天,她的生活律师给我电话,说前面保证取保候审的律师解除了,希望我接手处理。
我了解到,前面的律师保证在37天内取保候审,且收取律师费不菲。其实,这个律师我也认识[允悲][允悲][允悲]
我了解到两块金砖价值214万,当事人要求缓刑,律师费可以商量。
在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下,又是提出一些过分要求,我当然就拒绝了。
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当事人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宁可相信做出保证承诺的律师,而不相信客观分析如实相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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