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超话]#张明楷:将不合格排放设备租给他人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如何处理?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节选……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一,对不同业主共同排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同一车间的2套以上生产设 备(如2个以上转鼓、电镀槽)分属2个以上业主所有,但共用一个外排口。不能证明其 中一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能证明2套生产设备的排污 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本书的看法是,在双方都明知对方违法排放的情况下, 属于共同犯罪,对双方均应以本罪论处;在双方不明知对方违法排放的情况下,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双方行为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之间均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而且应当将 结果归属于双方的行为,故对双方均应以本罪论处。
第二,将不合格排放设备租给他人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如何处理?例如,甲因为 没有购置污水处理设备而被环保部门处罚后,将其厂房及设备转租给乙使用并获利,且明知 乙未购置污水处理设备,乙在使用过程中违法排放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本书的看法是,只 能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归属于乙的行为,而不能归属于甲的行为。这是因为,既然乙租用 甲的厂房与设备,乙就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乙违法排放污水造成结果的,必须承担责任。即 便甲明知乙未购置污水处理设备,也不承担共犯的责任。但是,如果A将不合格的设备冒 充合格的设备租给B使用,B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的,则应当将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
第三,对厂内集水池与厂外排污口的鉴定结论不同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厂内集 水池的废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但厂外排污口的废水没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 准3倍(或者没有发现厂外排污口),或者情形相反。本书认为,如果厂外排污口的废水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且能肯定废水由该厂排放,就应肯定该厂违法排放的行为严重 污染了环境;如果厂内集水池的废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且能肯定厂内没有污 水处理设备,集水池内的废水全部向外排放,也应认定违法排放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 但是,如果厂外排污口没有超过标准,厂内集水池的废水超过了标准但有污水处理设备 的,则不能认定为严重污染了环境。
第四,私设暗管排放废物是仅限于行为人私自设置暗管排放废物(如中途接管、分流 直排,暗设阀门、伺机偷排,私改设计,不合理设置溢流口等),还是包括利用已有的暗管 违法排放废物?本书认为,两种情形都属于私设暗管。换言之,行为人利用厂房原有埋于 地下的管道作生产废水排放之用的,也属于私设暗管。因为二者没有任何实质区别,都导 致排污行为的隐蔽性强,不利于执法人员查找厂区外排污口,因而严重污染环境。
第五,甲企业明知乙企业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与能力,明知自己将危险废物转移 给乙企业后,乙企业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仍然将危险废物转交给乙企业处 理,乙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甲企业与乙企业均应认定为本罪。……
来源:节选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1483-P1484,刑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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