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法院新闻稿,真的很困惑现在的网路风向?
新闻稿载明的事实:
▪️ 剀剀身上有多处、大片瘀青
▪️ 相关人员明确知情孩童有异常伤势
▪️ 未启动任何通报、保护或转介机制
医疗鑑定也已指出:
▪️ 死亡原因与儿虐高度相关
▪️ 并非单纯意外
▪️ 却仍对外称死因是「溢奶」
但现在讨论却被带到:
社工是不是「法定保证人」?所以是指没有这个名词就「不用负责」囉?
依法规只要发现疑似受虐或明显伤势,就有通报义务,而不是等孩子出事后再讨论制度。
大众知道「正常的社工」很辛苦,但合议庭也讲明,陈社工的个人行为,无关乎社工群体。
就只问一句话:
明显看到孩童身上有不合理伤势,却不通报,这样正常吗?
请正常的社工大神们,不要无视法院已写明的事实。况且,陈社工的过失致死罪已经成立。
现在还要纠结这件事,孩子也已经回不来了。
#皓剴的家[超话]##台湾#
发布于 中国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