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以“公司计划调整”为由单方面取消SC4967航班,依据《民法典》第820条,承运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运输,已构成单方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要求,因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取消的,航司必须免费安排后续航班或全额退票,同时提供免费食宿等安置服务。山航不仅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反而要求旅客先行垫付食宿费用、自担交通费,报销流程长达7至30日,将资金压力与报销风险全数转嫁给消费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这种做法既不合规也不合理,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取消,理应由航司直接安排旅客食宿,要求消费者先行垫付本身就是违约行为。更严重的是,山航对旅客因改签产生的票价上涨不予任何补偿,相当于强迫旅客为航司自身的经营决策买单。山航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民法典》及民航局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介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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