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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了]经典案例搞懂刑法理论
如何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虽然在理论体系上有必要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但由于两者存在交错情形,导致在不典型情形下难以区分,使具体符合说陷入理论困境。
但根据目的行为论,无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不影响根据故意和过失的定义如实认定对行为人对目的结果和伴随结果的罪过形式,因此没有必要强行区分。
因此
✅ 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杀乙)发生了→故意犯既遂
✅ 意欲的结果没发生(没杀死乙)→故意犯未遂
✅ 没预料到的伴随结果(丙死亡)→过失犯
【案例】甲意欲杀死乙,在乙的汽车发动机旁边安装一颗炸弹,只要汽车一发动,炸弹就会爆炸。乙的司机丙发动汽车准备去公司接乙时,被当场炸死。
从结果发生概率来看,由于乙自己驾驶自己汽车的可能性更大,其他人驾驶的可能性极低,因此乙和乙的汽车可以视为一体,而一旦乙发动汽车,就会导致汽车爆炸。因此对实行着手的标准可以适用形式客观说,或实质客观说中的行为危险说,以安放炸弹时起算实行的着手。
因此,行为人在乙的汽车上安放了炸弹,就相当于瞄准乙扣动了手枪的扳机,子弹已经打出,之后能打中谁,就可能涉及打击错误问题。
[星星]所谓“就出于杀害乘车者的计划,误认为乘车人是乙但实际上是丙而言”相当于“就出于能打中谁就打死谁的想法,误以为子弹能打中乙但实际上打中了两”的假设根本不符合实际,因为,行人甲主观上只想炸死乙,而不是想炸死任何前来开车的人,其大脑中根本没有随便谁来开乙的汽车因而被炸死都无所谓的概括故意或间接故意,而是根本没有想到丙或其他人会来开乙的汽车,因此,这种情形是打击错误而不是对象错误。
反之,如果案例中假设甲明知乙之外的其他人也可能来开乙的汽车,比如明知乙是有专职司机的厅长或大老板,则甲对于爆炸会炸死哪个人是持无所谓态度的概括故意,只要认为甲对他人死亡成立故意犯既遂即可,并不涉及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的问题。
[星星]从目的行为论来看,只要行为人是意欲杀乙而目的没有实现,则其对乙就只能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而对根本没有预料到的结果就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虽然评价是对事实的评价,要以事实为基础,但是也要根据规范的观点进行评价,不能局限于对事实进行描述;否则就会陷入事实的细枝末节之中而偏离事物的本质。
[微风]【内容来源】《刑法中的事实错误理论》,周铭川 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