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6-04-11 12:49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黑粉征集演员黑料声称设10万奖池抽奖##黑粉用缩写吐槽明星被判名誉侵权#】在网上发帖不点名,只用“某某”或姓名字母缩写,就可以“安全吐槽”吗?设置“抽奖”活动,引导他人转发评论,是互动还是“带节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影射式发帖+不限圈抽奖”的方式引发言论大规模传播,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并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这种“擦边球”有何风险?

此案一审原告是知名演员,微博粉丝量很大,被告是另一位演员的忠实粉丝,却是原告的所谓“黑粉”,他通过自己个人微博账号,多次发布涉及原告的评论内容。

北京四中院法官助理赵赫指出,一审被告在相关微博中,说原告是“劣迹艺人”“臭名昭著”,并发布包含“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的图片信息。同时,围绕针对原告的特定话题发布“不限圈抽奖”,明确“转发过5000继续加码(评论区可+)”声称抽奖条件是,只要网友拿出无论是客服电话还有邮箱维权的任何证据,帮助被告的偶像演员粉丝维权,即可参与抽奖。还说:“奖池过10W!人数过百!人人都有机会!具体奖品见评论”等等,以转发、评论等作为参与条件,且不限定参与范围,任何网络用户均可参与。

相关内容发布后,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发、评论及点赞,形成明显扩大效应。原告认为相关言论严重损害其名誉,于是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涉案言论并未明确指向原告,且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未超出合理范畴,属于合理舆论监督。

一审法院综合侵权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强调自己没有完整点名评论自己不喜欢的演员,是合理舆论监督。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晋东主审此案,对于如何认定言论指向,他分析:认定言论指向时,关键不在于是否完整点名,“不点名”并不当然意味着“不指向”,而应当根据言论内容、发布背景、关联话题以及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综合予以评判。上诉人在发表涉案言论时即便未直接使用被上诉人的完整姓名,而是以“姓氏+英文字母+某字”等称谓代指,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他人意识到涉案言论与被上诉人具有直接或者高度对应,属于典型的“形式模糊、实质特指”,是典型的侵权人采取“含沙射影”暗指他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言论多次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显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已超出理性评价的必要限度。同时,发布的“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也未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这类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via.央视新闻 http://t.cn/AXM6Ur4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