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读书笔记(第41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五)
明代初年官制大体沿袭元制,同时承袭部分汉唐旧制。洪武时,中央设御史台掌管监察,将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合并为监察御史,使台、殿、察三院合一。不久又罢御史台,设都察院。又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及百官,和都察院派遣到各地巡察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分别称为科、道。在地方上撤销行中书省,在各省设三司,其中按察司为地方上固定的主体监察机关。洪武后期又设巡抚,凡遇天灾、边患,派遣出巡,宣德以后成为固定专设官职。巡抚若兼军务,且辖地较大,则为总督。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均带都察院宪衔,以示具有监察职权。监察御史、按察司和督抚,组成了制约地方政权的三大监察系统。
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相当于汉唐的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副都御使,相当于汉唐的御史中丞;佥都御史协助都御史工作,相当于侍御史。监察御史有较强独立性,不受都御史干涉,有事可单独进奏。监察御史不仅监察本监区卫所,而且兼管对中央直属机关的监察,十三道监察御史对中央各机关各有分工。甚至连六科和都察院也被纳入监察御史的监督范围。按察司又称臬司或臬台,其与监察御史职权平行,可相互纠举。明中叶以后,由于督抚和巡按御史权力扩张,按察使不但职权缩小,地位也每况愈下,只能起到配合与协助巡按工作的作用。
六科给事中与监察御史(科道官)的选任有严格标准,除强调个人品行、科举出身、三年以上为官资历之外,还要求年富力强,在30-60岁之间,相貌端正,言词流畅,并且不能有父兄在京任三品以上大臣。具体选任方式包括荐举、选补、迁擢、改授、考选等。科道官不仅与其他京官一样要接受六年一次的京察,还另有专门的考核。但其仕途之广阔,升迁之便捷,则非其他官职所能比拟。为防止科道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他们的处罚也比一般官员更重。
明朝前期,科道官为保卫皇权稳固、维护统治秩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明中叶以后,科道官不仅丧失了应有的制衡作用,甚至充当起党争的工具。如齐、楚、浙诸党的骨干人物,就多是御史、给事中。明末简直到了士大夫不结党便不能升迁,没有监官参与便不足以构成朋党的地步。监察制度不仅丧失了它应有的作用,反而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清朝的监察制度建设始于入关之前,崇德年间就设立了内三院、六部、都察院和理藩院,其中都察院是直接为限制满族王公贵族的权力而设,用以维护皇帝权威。入关后,顺治时,设五城察院,掌管京城治安。雍正时,设宗室御史处,又称稽查宗人府衙门,负责监督宗室。乾隆时,仿明制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不仅监察地方,也协管中央各部、寺、院、监。顺治时,将内三院改为内阁,使六科失去了承旨出政大权,只能和御史做同样事务。雍正时,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即所谓“台省合”。科道合一后,六科基本等于裁撤。
清朝省级机关设总督、巡抚、布政使司、按察司和守道、巡道等衙门,其中按察司和其巡道专司监察。这就形成了十五道监察御史——总督巡抚——按察司——巡道四级地方监察体制。
清朝统治者赋予御史两项特权:一是允许风闻言事,科道官所言不实也不会问罪;二是准其密折举劾,上奏内容仅皇帝一人知晓。乾隆时,清廷编订了我国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清代在选拔科道官员时非常讲究出身,规定只有正途官员才有资格考选御史,汉官由贡生入仕者不准考选科道,满人御史则不注重出身,也无须考试。三品以上京官和外任督抚以上子弟不得选充科道官。捐纳的各部郎中、员外郎或正途出身的郎中、员外郎,凡任职不满三年者,不得选充科道官。年少者或六十五岁以上者不得保送科道官。
科道制度在清前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打击朋党,鳌拜集团、索额图集团、明珠集团均先后被御史弹劾而粉碎。雍正朝诸王之争和乾隆朝以鄂尔泰为首的满人官僚和以张廷玉为首的汉族官僚之间的党争都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也与监察制度的作用分不开。二是参劾贪赃枉法,凡被科道官弹劾的贪官污吏,一般都是严惩不贷。三是纠正地方弊病,抚恤百姓。但是到晚清,官员腐败严重,御史也不例外。
综合评价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可以梳理出四点弊端:一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皇帝乾纲独断;二是皇权恶性膨胀发展,谏官组织消亡;三是监察机构重叠,权力重复,造成争权夺利,影响监察效率;四是弹劾“学术不正”者,推行文化专制主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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