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项到了对公账户,用于履行执行义务或者隐瞒,均是当事人独立意志决定,律师根本没有参与,何以构成共犯? 二、知情不举不是共同故意。律师是中立角色,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代理执行到了款项,没有义务告诉对申请人执行的其他法院。否则,律师就变成告密者,违背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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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项到了对公账户,用于履行执行义务或者隐瞒,均是当事人独立意志决定,律师根本没有参与,何以构成共犯? 二、知情不举不是共同故意。律师是中立角色,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代理执行到了款项,没有义务告诉对申请人执行的其他法院。否则,律师就变成告密者,违背职业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