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敏律师
26-04-04 22:41 微博认证: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辉同行就带货优思益致歉##律师说法#“千万级销量的直播间”并不仅仅是一个商业成就,具备令人瞩目的流量,也是责任的一把双刃剑,欲戴皇冠必承其重。

千万级别的直播间,已经不再是零星经营,符合规模化经营的特征,按照《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直播电商活动中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以下三种情形一般被认定为商业广告:其一,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达人"在直播中以自己名义或形象对商品作推荐、证明的,构成广告代言行为;其二,将直播内容二次加工后用于推广的,构成商业广告;其三,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也会依法认定为商业广告。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直播带货场景都会落入"商业广告"的范畴。一旦构成商业广告,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就必须履行《广告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包括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合法性审查义务。

审核义务要核验产品是否合规,核对商品标签标识是否与资质资料保持一致,包括标签标识是否与资质资料一致、商品包装是否完好、说明书内容是否与商品实际情况相符。未履行审核义务的直播间运营者,除了对消费者退一赔三,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罚款。

千万级销量的直播间,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对主播或直播间的信任而直接下单,不会仔细辨别背后的实际销售者是谁。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直播间自己能够证明,按照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采用足以让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销售者另有其人,否则,直播间运营者就要承担销售者的责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