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台湾不能像其他地方的社会风气一样,比较鸡婆又有正义感,那社会安全网落实通报义务,就乾脆推动立法,定义同住家人、邻里、社工、医疗诊所……等,都要先有辨认儿虐的标准常识,再来设定责任。
像韩国郑仁案后:
1.明确界定强制通报义务人。
2.把应通报的判断标准写进法律,不然常见逃避责任的理由是:当下看不出来很严重、被照顾者欺骗、要收集更多资讯等,才能判断是重大儿虐。
3.社会安全网未落实通报的法律责任层级化;划分第一层民事责任,适用于怠忽职守但未造成结果的判例,及更进一步违反通报义务,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者,处X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4.建立善意通报免责条款。
5.重叠通报义务原则,不能以为他人会通报而就此免责。
6.社福机构因为评鑑,内部有负面消息压下来的文化,更需立法对有此行为的组织进行惩处。
「不是要追究谁不通报的责任,而是让每个受虐幼童身旁该负责的人,在关键时刻,不会因为有所顾忌而不敢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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