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奶律
26-04-03 16:15 微博认证:律师,会计师 法律博主

#hr提面试后已读不回求职者询问被骂##律师说法#
近日,南京某公司HR在招聘平台上对求职者已读不回、反口辱骂并涉及地域攻击。从“已读不回”的职业冷漠,到恶语相向的人格贬损,再到攻击家乡与毕业院校的歧视性言论,每一步都踩在了法律的红线边缘。

首先,最直接也最核心的,是名誉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HR在沟通中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求职者,贬损其人格尊严,这种行为直接构成了对求职者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个体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一次恶意的辱骂,尤其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留下“白纸黑字”的证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持久。刘明律师明确指出,受害者有权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曾通过案例表明,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支持了受害者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热点解读#

其次,当辱骂行为超出民事侵权的范畴,就可能涉及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关键在于“公然”二字。在招聘平台的聊天界面中进行的辱骂,虽然看似点对点,但其内容一旦被截屏传播,便具备了“公然”的性质,可能使不特定的公众知悉,从而降低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的刘明律师分析认为,鉴于该HR是“无缘无故辱骂求职者”,其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这意味着,这不再仅仅是“素质差”的道德问题,而是可能招致公权力介入的法律问题。

再者,事件中HR攻击求职者家乡和毕业院校的言论,赤裸裸地指向了就业歧视,特别是地域歧视和学历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虽然法律条文未穷尽列举所有歧视类型,但基于地域、毕业院校等与工作能力无必然联系的因素进行差别对待,其不合理性和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最高法在相关案例的阐述中明确指出,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将求职者的籍贯或毕业院校作为否定性评价的依据,正是这种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的典型表现,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那么,平台在此类事件中扮演何种角色,又该承担何种责任?根据报道,智联招聘在接到反馈后,已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限制其相关权限的处理。从法律角度看,网络招聘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责任主要在于“审核义务”。如果平台在商家入驻时已履行了基本的资质审核义务(如查验营业执照等),并且建立了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那么在用户(HR)实施具体侵权行为时,平台通常无需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台可以高枕无忧。平台与入驻企业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有权也有责任制定并执行用户行为规范。对于违反协议和规则(如发布骚扰性、辱骂性信息)的用户,平台采取警告、限制权限乃至封号等措施,不仅是其合同权利,也是维护平台生态、保护其他用户权益的必要之举。此次事件后,平台方表示将结合HR个人实名和大数据加强审查,正是其履行平台管理责任、致力于促进就业公平的体现。

对于身处类似困境的求职者而言,维权并非无路可走。刘明律师给出的建议清晰而具体:第一,明确侵权主体信息,可以向平台申请披露涉事公司的相关资质;第二,固证是关键,务必保存好完整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第三,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自身诉求,可以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选择哪一种途径,取决于你是更看重让对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还是希望公权力对违法行为人施以惩戒。

求职本是双向选择,是才华与机遇的碰撞,而非尊严与权力的博弈。一次不愉快的沟通,暴露的或许是个别HR的职业素养缺失,但更警示我们,在数字化的招聘场景中,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坚实的法律盾牌来守护。从《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庄严宣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序良俗的刚性约束,再到《就业促进法》对平等机会的执着追求,法律织就了一张细密的防护网。

当HR的手指在键盘上敲出侮辱性词汇时,他敲击的不仅是按键,更可能是在叩响法律追责的大门。构建清朗的招聘环境,需要平台的严格治理,需要企业的内部规范,更需要每一位职场参与者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保有基本的尊重。毕竟,招聘窗口的另一端,是一个个怀揣梦想、值得被认真对待的劳动者。http://t.cn/AXIH1tqP http://t.cn/AXIQP4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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