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鹏、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宇鹏,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古湖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民。
被执行人赖木林,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西园砌田吴厝区。
被执行人郭碧星,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西园砌田吴厝区。
申请执行人杨宇鹏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赖木林、郭碧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23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晋江市,且晋江市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案件,故将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2395号裁决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梅影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恩乐
发布于 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