瑛影AMW
26-03-31 16:06

实名投诉信
#新疆检察政在做#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投诉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黄佩红,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西区1幢11号
身份证号:XXX
联系电话:13136465693
被投诉单位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派出所
涉案相关信息
一审案号:(2025)新0103民初5465号
二审案号:(2025)新01民终5891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涉案核心事由:投诉人遭电信诈骗误转款项,诉请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原审两级法院枉法裁判驳回诉求;事发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安机关多次发函、三次赴新疆开展跨区域办案协作,沙依巴克区派出所及原审两级法院拒不配合,导致诈骗案件侦办停滞,投诉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
一、投诉请求
1. 依法立案核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新0103民初5465号、(2025)新01民终5891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枉法裁判、错误认定事实、违法分配举证责任、无视刑事诈骗证据、纵容电信诈骗及洗钱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彻查相关审判人员履职过错。
2. 依法核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派出所拒不配合异地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推诿履职的违法不作为行为,督促其立即履行法定协作职责,配合涉案诈骗案件侦办。
3. 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3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5891号民事判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案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改判被申请人李兵返还投诉人50000元款项及相应利息。
4. 依法追究本案一审、二审相关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以及沙依巴克区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跨区域办案协作职责的违纪违法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与执法公信力,保障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件核心事实
2023年7月17日,投诉人黄佩红遭电信诈骗分子恶意诱导,误将自身合法所有的50000元款项转入被申请人李兵银行账户。投诉人与李兵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未签订任何合同,亦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事发后投诉人第一时间向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出具《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明确案涉50000元系电信诈骗被骗资金,投诉人与李兵就该笔款项无任何支付合意。
为追回被骗款项,投诉人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兵,一审法院、二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违法驳回投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两级法院审理期间,全然无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款项系诈骗赃款的核心事实,违法采信李兵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的抗辩理由,违规分配举证责任,错误作出裁判,变相为电信诈骗资金洗白、纵容洗钱犯罪。
与此同时,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安机关为侦办该电信诈骗案件,多次向新疆管辖地公安机关发函协作,先后三次派员赴新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派出所拒不履行法定跨区域办案协作义务,刻意推诿、不予配合,原审两级法院亦不配合案件相关司法核查工作,导致诈骗案件侦办多次中断、不了了之,投诉人被骗资金至今无法追回,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三、被投诉单位违法事实
(一)原审两级法院枉法裁判,严重违法违规
1. 违背事实采信无效证据,无视核心刑事证据
李兵仅提交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未提供买卖合同、发货凭证、外贸结算单等任何有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款项系合法货款,原审两级法院仅凭该瑕疵孤证认定案件事实,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投诉人提交的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系证明款项为诈骗赃款的核心证据,法院无端否定其关联性,拒不采信,刻意掩盖电信诈骗犯罪事实,为赃款洗白提供便利。
2. 违法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法律根本性错误
投诉人已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公安机关文书,完成不当得利举证义务。依据《民法典》第985条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兵主张收款合法,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证据未达法定证明标准,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两级法院违法倒置举证责任,将举证义务强加给投诉人,同时无视同案同判原则,拒绝参照同类胜诉案例裁判,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 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
原审审判人员明知案涉款项系电信诈骗赃款、李兵无合法收款依据,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枉法裁判情形,直接导致投诉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纵容诈骗及洗钱违法犯罪,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二)沙依巴克区派出所拒不履行协作义务,行政不作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规定,异地公安机关手续完备的协作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配合。但本案中,沙依巴克区派出所面对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安机关多次发函、三次赴疆调查的合法协作请求,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推诿扯皮,阻碍诈骗案件正常侦办,属于典型的履职不作为、违纪违法,直接导致案件侦办停滞,投诉人维权无门。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十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4.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严禁不予配合或借故拖延、阻挠手续完备的异地办案协作事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不得有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依规处理,不得无视刑事犯罪事实作出裁判。

五、证据清单

1. 一审(2025)新0103民初5465号、二审(2025)新01民终5891号民事判决书
2. 2023年7月17日投诉人向李兵账户转账50000元银行凭证
3.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
4.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安机关向新疆管辖地公安发出的协作函件、赴疆调查记录
5. 投诉人向沙依巴克区派出所求助沟通记录
6. 被申请人李兵提交的无证明力证据材料
7. 同类案件胜诉判决书、庭审笔录
8. 投诉人维权过程相关录音、书面凭证
六、投诉结语
综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存在枉法裁判、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严重问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派出所存在拒不配合跨区域办案、履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二者相互影响,导致电信诈骗分子逍遥法外,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更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破坏了执法司法公信力。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原则,高度重视本案,依法对法院枉法裁判问题立案核查,撤销原审错误判决,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同时督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相关检察机关彻查派出所不作为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民合法财产安全,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投诉人(签字并按手印):黄佩红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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