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复兴后,法国司法认可 “夫妻别体主义”;教会法强调 “女性的自愿性”—— 绑架罪的认定必须满足 “暴力 / 胁迫剥夺人身自由” 的要件,若女方是自愿跟随他人离开,就不构成绑架/强奸,仅会被认定为 “通奸” 或 “诱奸”。
这个案子如果发生英国,普通法遵循 “夫妻一体”(coverture),妻子的法律人格被丈夫 “吸收”。因此,带走他人妻子的行为,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对丈夫占有权的侵犯,直接成立“绑架罪”(raptus)。以前举过一个例子,14世纪初,伦敦有个教士理查德·马雷夏尔被控绑架了工匠斯蒂芬·德·赫里福德的妻子,实际上赫里福德夫人是与马雷夏尔教士因通奸而私奔,但绑架罪依然成立。,“诱拐妻子”(wife-theft)本身就是绑架罪的核心类型之一,哪怕没有暴力、胁迫,仅因 “未经丈夫同意” 即可定罪。 “raptus” 一词本身就模糊了 “绑架”“强奸”“诱拐” 的界限,三者被混同为同一类罪行,核心惩罚的是 “对男性控制女性身体 / 婚姻权利的侵犯”,而非女性是否遭受暴力或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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