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仅仅推荐一幅字
在网上看到这幅字,认为不仅字写得好(至少比我写的好),所写的内容也是十分的好。
该作品的内容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这幅字的作者王玉明,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法官文联理事、书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法院系统文联第二届理事会副主席,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我不认识他,也不知道他的法官生涯中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我欣赏他这幅字。这幅作品至少说明作者认真读了《民营经济促进法》。
我之所以推荐这一幅字,是希望看到这幅字的法律人都能够想一想,为什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我们在接触到的案件当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的公务员们是否弄懂了这个法条的规定?
今天下午在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参加一个规划核实意见的行政复议听证会,法律上的责任就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的规定要不要执行?换个角度说,就是安阳市的规划行政机关是不是要执行这条法律规定?
对这个案子我还要补充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比上述条文内容,我们就可以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晨起看,案卷材料就想到了这个问题,也就想到了这一幅王玉明先生所写的字并推荐之。 http://t.cn/AiuD6PJT
